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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為利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提供醫療服務不須另備相關設備,提升便利性、增
加誘因,規定健保卡之登錄及上傳所須設備得由矯正機關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