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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現行保險對象就醫,係逐次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應自行負擔費用,爰規定矯正機 關得考量金錢保管作業之便,採按月撥付相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