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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一、因收容對象行動自由受限,爰訂定藥品處方由提供診療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依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交付予矯正機關人員持往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
二、訂定藥事人員交付藥品對象為矯正機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