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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一、考量戒護安全,收容對象應優先安排入住戒護病房。
二、考量收容對象多屬經濟弱勢且無選擇病房之權利,爰規範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保
    險病房為原則,並不得向其收取病房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