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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 一、規範收容對象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就醫,並由矯正機關排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二、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時間及處所,亦由矯正機關指定,並
應由矯正機關內醫師開具轉診單。又為因應緊急醫療等情況,矯正機關內無醫師
可開立轉診單之情形,爰規定可由矯正機關開具相關證明協助收容對象戒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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