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 一、有關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之就醫,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始
適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
二、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五條之規定,係指保險對象被收容於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
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