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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檔案應用處所因應本署搬遷,地址已有異動,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明定檔案應用處所及進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