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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依據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規定,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應填具「法務部廉政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另同須知第十四點規定,申請應用
    檔案經核准者,本署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檔應字第一一一○○一九七
    三五 B  號令修正發布「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計價單位由「張」數改以「頁」數,爰配合修正本表填寫須知第八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附件一」酌作文字修正為「附表一」。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茲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關於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方式規定,增列電
子傳遞之申請方式,俾與檔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一致。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明定應用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