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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附表三已移列至本須知第十一點,故爰予配合刪除附件三。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明定檔案應用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