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妥善處理新聞媒體臨時提出之採訪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訪流程。 二、為利接待及協調處理新聞聯繫事宜,第一項邀訪訊息如係向業務單位提出,業務 單位應即時通報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