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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6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一、為期妥善處理新聞媒體臨時提出之採訪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訪流程。
二、為利接待及協調處理新聞聯繫事宜,第一項邀訪訊息如係向業務單位提出,業務
    單位應即時通報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