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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5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一、為期新聞處理流程一致,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
    ,其發布流程,並規定遇有重大或突發事件需立即對外說明程序。
二、為規定發布新聞方式及主持記者會人員,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