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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4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一、為使新聞聯繫工作權責明確,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部新聞聯繫工作之分工。 二、為使新聞聯繫權責統一,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部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辦理新聞聯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