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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5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一、第一、三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之受理登錄單位為各機關政風機構;另為避免未設
    置政風機構而形成漏洞,明定未設置政風機構者之受理登錄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課以首長指定登錄人員之義務
    。
三、第三項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