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三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之受理登錄單位為各機關政風機構;另為避免未設 置政風機構而形成漏洞,明定未設置政風機構者之受理登錄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課以首長指定登錄人員之義務 。 三、第三項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