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條說明。
原條文第二項已明定,法務部於核定職務評定案,必要時得逕予變更。是以,檢察官 職務評定結果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變更,並簽奉部長核定後,自可逕 予變更,爰參酌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酌予文字修正並增列第 三項,以期明確並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