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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6-1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法務部核准從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且已進修期滿者,適 用修正前之規定,以避免影響其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