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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3 條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配合本辦法於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原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變更為第三
項,爰增訂「第三項」文字。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現行本辦法並未規範實任檢察官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所提出研究報告之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爰參照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二十六條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