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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2 條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一、配合本辦法於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原第二十條第八項變更為第二十
    條之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一、配合第二十條修正,爰酌修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選送考察之檢察官,係由各該進修人員服務機關發給俸(薪
    )給,並由進修考察計劃之預算編列機關支付補助,如統一由法務部以書面通知
    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實務上似有通知繳回賠償權責不明之疑慮,爰修正第三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