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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參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及行政
院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以院授人培字第一○七○○五四九二九號函修正公務人員
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二十小時,爰修正第一項檢察官每人每年在職進修最低時數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