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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本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有關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委員之組成方式酌予修正,並將「主席」文字
    修正為「召集人」。
三、明定指定委員之任期及出缺時之處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