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本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有關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委員之組成方式酌予修正,並將「主席」文字 修正為「召集人」。 三、明定指定委員之任期及出缺時之處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