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檢查規定部分酌做文字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為鼓勵具有實務辦案經驗之優秀法官、檢察官,離職後再投入檢察官工作,落實遴選 優秀人才擔任檢察官之目標,爰將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條,明定曾任 法官、檢察官者,得申請遴選轉(再)任檢察官,並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法務部 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