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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現行辦理法官調任檢察官遴選作業實務運作情形,增加申請人素行調查機關範圍
,及參照辭職後申請再任之檢察官遴選作業,於第四項增加申請人面試程序,並將原
列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五項,且配合調查範圍酌做文字修正,俾使遴選程序更臻周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