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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 為配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將檢察事務官
納入檢察官任用資格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依該規定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
者之年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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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 明定第一項有關年齡之認定以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增
訂曾任法官、檢察官得申請遴選轉(再)任檢察官之年齡計算方式,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十條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