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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配合檢察官公開遴選機制增加筆試,增列第十一款,明定筆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七十
分者,為不予遴選決議之情形之一,並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移列為第十二
款至第十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