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計算,筆試總成績以上開二科分數加總除以二之平均分數滿七十分為及格(參照 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及著作評閱成績審查之標準);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