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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7-1 條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計算,筆試總成績以上開二科分數加總除以二之平均分數滿七十分為及格(參照
    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及著作評閱成績審查之標準);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