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申請人有第二次受評閱之機會,以期減少評閱委員主觀因素對評閱成績之影響, 並使申請人獲充分之程序保障,參考「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 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複審機制,第三項增列申請人所提之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 、研究報告及著作若經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 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進行複評,如複評仍不及格,始不通知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