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格檢查規定部分酌做文字修正,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二、評閱書狀或辦案稿件,依現行規定,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為之,爰配合實際 作業需求及簡化相關申請表件,於第七款修改申請人提出書狀或辦案稿件之件數 與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