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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配合法官法修法新增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關於遴選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之任用
資格。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為使研習期間配合檢察官年度通案調動生效日及司法官訓練結業分發日期,爰修正研
習期間為一年,以利課程規畫安排。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為保持訓練期間各階段時間調整之彈性,隨時依課程需求進行調整,除保留總訓期五
十二週之規定外,刪除各階段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