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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為利研習審議小組會議之召集、議事及運作有所依循,參照「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
及審查辦法」第六條委員出席及決議之規範,增訂第四項「研習審議小組會議委員出
席及決議」之規定,第五項配合項次變更酌作文字調整。其餘項次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一、配合司法官學院一百零二年組織改造更名,修正本條文法訓所之機關名稱為司法
    官學院。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已刪除「法院」等
    文字,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法院」二字,俾符實際。
三、本條所定「研習審議小組」係參考「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之設計,其組成方式、
    目的及功能職掌與「司法官訓練委員會」類似,故參考「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
    委員會議事要點」之規定修正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專職導師及
    其他必要人員得列席會議,增列司法官學院教務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爰修正第
    四項、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