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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一、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已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十
    二日修正訓練人員可比照現職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審酌法官法規定檢察官進
    用方式多元化,經遴選為檢察官參加職前研習之人員,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錄取人員同以不占缺方式參加職前研習、訓練,二者經職前研習、訓練後
    同派檢察官職務,於研習訓練期間相關保險之保障,亦應相同,始為公允,爰修
    正第一項後段,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二、明定於修正有關參與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前參加研習人員,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以免適用上之困難,爰增訂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