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研習人員因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身分不同,而致有相同假別有不同之請 假日數之情事,及周全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之請假規範,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之規定,已於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範,爰將第二項規定刪除,並將現行第三 項移列為第二項。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