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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一、為避免研習人員因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身分不同,而致有相同假別有不同之請
    假日數之情事,及周全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之請假規範,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之規定,已於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範,爰將第二項規定刪除,並將現行第三
    項移列為第二項。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