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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本次修正係全案修正,爰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總處培字第一○ 七○○五九七四六號書函及參照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本條明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