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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增 訂書類審查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同第三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