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修正說明》 一、現行第六條附表考核項目「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 操守」之評分方式,係在各細目「考核標準」欄位,自二分、四分、六分、八分 、十分擇一勾選分數,考評人進行考核難免受限,爰修改其評分方式。 二、有鑑於受考人身心狀態難以分數方式呈現,爰修改「身心健康」項目之考核方式 ,改以「適任」、「不適任」作為考核標準,使該項考核盡量客觀。
同第三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