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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