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5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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