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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之法官法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及修正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移付懲戒相關規
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