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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8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本點文字酌予修正,爰將「…認為病情嚴重需於病舍療養者,由醫師簽發「收病舍建
議書」後收容於病舍;…」修正為「基於病情需於病舍療養者,由醫師簽發「收病舍
建議書」後收住病舍;…」,以符合實務需求。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