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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本點係修正公醫診療內容及看診時間,並分段敘述,以符實務現況。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本點係修正收容人看診時段等規定,以符合目前本所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