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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本點係修正提帶收容人看診方式,以符合目前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