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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本點採用「基本工資」一詞係由雙方議定委託加工契約時,依契約自由原則,保障作
業收入;惟監所作業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寓有教化之功能,兼可訓練收容人一技之
長,並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為鼓勵收容人,作業收入之盈餘給予勞作金。特酌予修正
之。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本點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