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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對於檢察官之懲處在法官法施行後,稱為職務監督處分,一為促請注意、二為警
    告,並配合第二條第三款之增訂及款次移列,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用語及所引款
    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規
    定,將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