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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因已無「第一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成立前」之情形,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文
    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
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