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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同第二條說明,配合修正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之相關規定;另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已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爰配合修正本條有關司法官學院名稱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