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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第五條之修正
發佈施行,爰予修正收費標準,俾符合收費規定。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1.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2.因應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予修正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予修正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