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7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予修正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