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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7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予修正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