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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三修正說明》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之修
正發佈施行,爰予修正收費標準,俾符合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