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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8-2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移列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五條,明確定義前二條所稱之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