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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8-1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一般人民對司法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之信賴,參考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
    四條規定,檢察官以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為原則,並應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但因機
    關涉訟之公務需要、或本於親情人倫,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
    或草擬法律文書。另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爰為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