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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爰刪除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
二、為使評分結果等級之意義更臻明確,爰為等級名稱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