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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